贵州省女职工产前检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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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女职工产前检查时间,做产检是每个准妈妈必不可少的“工作”,怀胎十月,准妈妈们总是要做各种产前检查来检查胎儿是否健康,以及孕妇的身体是否健康。以下分享贵州省女职工产前检查时间

贵州省女职工产前检查时间1

据国务院1988年第9号令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凡履行登记的孕妇,均应实施产前检查,其规定时间如下:

(1)由开始妊娠至第6月末,每月检查1次。

(2)由第7个月初至第8个月末,每月检查2次。

贵州省女职工产前检查时间

(3)最后1个月每周检查1次,有特殊病者不在此限。

以上检查时间,不得视为请假,应算作劳动时间。

另据198(9)年1月20日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答复: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作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于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的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贵州省女职工产前检查时间2

怀孕女工进行产前检查能算作劳动时间吗

孕妇产前检查可以算作劳动时间。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国家对女职工也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

贵州省女职工产前检查时间 第2张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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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贵州省女职工产前检查时间 第3张

《规定》第八条指出,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规定》同时对违反该《规定》的后果确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

《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