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保护女方不愿生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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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保护女方不愿生育吗,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下面就来看看新婚姻法保护女方不愿生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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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婚姻法女方不愿生育

1、没有保障

首先本身新婚姻法上对于女性的保障缩小了,至少大部分人认为是比较偏向男性的,那么这时候没有保障的婚姻女性肯定是不愿意生育的。

2、责任

当然生孩子其实女性付出的确实是比男性的多,如果一旦打算生孩子从怀孕期女性所经受的身体心理的伤害是无形的,如果还得不到关爱,女性这段时间是非常奔溃的。

3、经济

当然还有就是女性与男性现在都有自己的经济能力,女性不再只依赖于男性,依附性的减小让很多女人更独立,而生育会让女人在工作生活中放弃很多,对于事业心重的女人来说,不想要放弃自己得之不易的机会,所以会不愿生育。

新婚姻法保护女方不愿生育吗

二、婚后女方不愿意生孩子

1、害怕

首先是生孩子都是去鬼门关走一遭,这是生孩子的老话,虽然现在的医学越来越发达,但是生孩子出现问题的女性也不在少数,所以还是有很多女人惧怕生孩子的。

2、心理

当然还有心理上的因素,不仅是害怕,生孩子大部分的女生会面临身材走样,工作生活的`改变,甚至于是遭到嫌弃,这是有可能发生的事情,所以现代女性不想要也不太愿意生孩子。

3、经济

在经济上由于现在的小年轻花钱都比较多,自己的收入说不定刚够甚至于不够生活花销,所以在经济压力上,因为要孩子而让自己的生活更窘迫,所以不论是女性还是男性都有不愿意要孩子的想法。

新婚姻法保护女方不愿生育吗2

一、老婆不愿意生小孩,她侵犯了我的生育权吗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妇女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所以女方不愿意生孩子是不侵犯男方生育权的,但男方可以以此为感情破裂的理由离婚。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新婚姻法保护女方不愿生育吗 第2张

二、生育权包括什么内容

我国法律规定的生育权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2)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3)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从理论上说,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实现这个权利,这个权利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4)生殖健康权。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公民有权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新婚姻法保护女方不愿生育吗3

最新发布的是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婚姻法本身没有进行修订。司法解释中的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不少生育权纠纷由于职场竞争压力的增大,价值观的多元化以及对婚姻前途前途缺乏充分信心等原因,有些女性不愿生育,未经丈夫同意擅自中止妊娠,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男方往往在提起离婚的同时请求损害赔偿。

有人称此解释剥夺了男方的“生育权”,对男方很不公平。以前,不少医院在给妻子堕胎前必须经丈夫同意,否则我们将不会给任何妻子堕胎。我们认为男方与女方都应该有权决定孩子是否出生。但这条解释并不能完全解释为剥脱了男方的“生育权”,应该说保护了女方的权益。

新婚姻法保护女方不愿生育吗 第3张

在《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的过程中,针对于本条的争议比较大。一种观点认为,妻子未经丈夫的同意不能擅自中止妊娠,否则属于侵权责任法中的额“一般侵权行为”,或者为民法通则里的“违约责任”。在法律上权利与义务都是对等的,因此,男女双方都有生育的权利。夫妻双方均享有生育权,但男方不得以生育权受到损害为由提起赔偿之诉。

理由是:妻子为妊娠承担了更多的生理风险及心理压力,其为抚养子女的成长付出了较丈夫更大的牺牲,因此,生育对女性利益的影响大于男性,不顾女性意愿而强制其生育早已为现代文明所不齿。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会实现。

因此,《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夫妻双方因生育权的问题发生冲突导致感情破裂,调解无效时,可判决双方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但我们可以通过其司法解释获取到相关的信息内容,具体的内容如上文所介绍。生育本是夫妻双方之间的事需要双方进行协商,在法律上对于女方的生育权虽然有所倾斜,但这并不意味着男性不享有生育权,故而因生育权发生纠纷时需要视具体情况公平公正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