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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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在法治社会里,民事纠纷已经是非常常见的行为了,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纠纷一直都很多,当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就应该采用法律手段,但有时人们担心追不回损失的问题,接下来具体看看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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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区别

(一)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赔偿损失是指违约不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承担赔偿责任应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有违约行为。

2、必须有受害人受到损失。

3、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而违约金的支付仅以违约行为的存在为要件。

(三)具体说来,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性质不同。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受害方只能在所受损失范围内提出赔偿;而违约金兼具惩罚性与补偿性,只要有违约行为,即使没有损失也应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2、构成条件不同。赔偿损失以损害事实为必备条件,支付违约金则无此要求;赔偿损失在主观上有时要求有过错,支付违约金则不以过错为要件。

3、赔偿损失不具有预先约定性,属事后计算,支付违约金则有预先约定性,应按事先约定执行。

二、赔偿损失的法律适用

由于《刑法》上的赔偿损失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此,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既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又要执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优先服从刑事诉讼的需要。在具体赔偿标准上既要适用《刑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又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引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三、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之间有什么关系

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之间的关系:不管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是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只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违约方就必须给付另一方违约金;给付赔偿金的前提必须是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了实际损失。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违约金和赔偿损失2

违约金与约定损失赔偿是否可并用?

可以。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所以,可见赔偿损失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若一方实施了违约行为,则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第2张

所以,违约方的赔偿范围应以非违约方因违约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限,并不局限于具体赔偿形式,违约金或损失赔偿均可。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因此,根据《合同法》上述规定,违约金是以实际损失为出,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时,非违约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可以共用,并不矛盾。

违约金和赔偿损失3

一、违约损害赔偿和定金的区别有什么?

违约损害赔偿和定金的区别在于两者的特征存在差异,违约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金的特征:

1、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仅以补偿性为原则,以惩罚性为例外。根据等价交换原则,任何民事主体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以同等的财产予以赔偿。因此,一方违约后,必须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2、损害赔偿金分为:约定损害赔偿金和法定损害赔偿金,其中法定损害赔偿金可细分为惩罚性法定损害赔偿金和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

3、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以补偿为其首要的、基本的功能,惩罚是其例外的、补充性的功能。故如法律无特别规定,法定损害赔偿金原则上应为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担保合同的履行,按合同的约定预先向对方支付的金钱。定金是一种金钱担保,使合同的履行与该笔金钱的得失挂钩,从而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定金三大特征:

1、定金既是合同的一种担保方式,同时也是发生违约时对违约方不利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具有担保功能,区别于预付款。

2、 定金具有从属性、要式性、实践性。定金从实际交付之日起于实际交付的数额上有效成立。

3、 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对超过部分的定金,应认定其无效。

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第3张

二、违约损害赔偿规则是什么?

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违约引起的损害赔偿范围有约定赔偿、一般法定赔偿和特别法定赔偿之分。约定赔偿指由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一般法定赔偿指依法律的一般规定确定损害赔偿范围。

1、完全赔偿原则

违约方承担补偿性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两部分。

实际损失,指因违约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但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可得利益损失,主要指利润的损失,例如获得标的物以后转卖所获得的纯利润;获得机器设备后投入使用所获得的营业纯利润。

2、补偿性损害赔偿的限制

可预见规则:损害赔偿的数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损益相抵:如果违约行为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同时,还给对方带来了收益或者给对方减少了费用的支出,则在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应当减去该收益或者节约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