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存款放父母名下还是自己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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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存款放父母名下还是自己名下,在我们国家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是属于个人财产,婚前的财产都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如何证明何为婚前个人财产感到困惑,以下分享婚前存款放父母名下还是自己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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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婚前存款放父母名下还是自己名下各有优缺点

婚前存款放在父母名下的好处是可以不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混淆,但是缺点是该存款给父母后就属于是对父母的赠与,存款的所有权将转移给父母。

婚前存款放在自己名下的,处理不妥当可能会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混淆,离婚时难以证明该存款是属于婚前财产,但是婚前存款放在自己名下的,自己并不会完全丧失所有权。

因此,如果想要将婚前存款放在父母名下的,可以在以后请求父母再将存款赠与自己;如果将存款放在自己名下的,应当尽量开通一张储蓄卡单独存放婚前存款,并不再随意取用,避免混淆。法律依据:

婚前存款放父母名下还是自己名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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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存款不要和婚后收入混同

很多人结婚前,自己的账户本身就有一笔不菲的存款,但是婚后每个月的收入,还是存在这张卡里,日常的花销也用这张卡。不断进进出出,久而久之,根本就分不清婚前存款有多少,婚后收入又占多少。

那么离婚的时候,法院也只能当做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

最好的办法,就是在婚后另外办一张卡,和婚前存款区分开来。婚后的收入和支出,都通过这张卡来实现,那么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就一目了然了。

如果万不得已,需要动用到个人婚前存款,也记得要明确是借款、赠与还是代持。

2、用婚前财产购买车辆、房屋,记得登记在自己名下

这里有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就是婚后买房的,如果房款来源全部是你婚前个人财产——婚前存款也好,出售婚前房子所得的款项也好——记得只登记在自己名下。

登记在个人名下,只是婚前财产在形态上的转变,并不影响财产性质;但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视作你对配偶的赠与,权属就会发生变化。

如果婚前财产不足以支付新房的全部费用,也记得在房产证上注明各自所占的份额。

3、实物财产要牢牢握在手里

我们知道,结婚的.时候,女孩子一般都会收到三金、钻戒还有各种首饰、陪嫁。有些婆婆会提出要求,说帮你保管,这时候千万不要答应。

因为这些实物财产是没法标明为谁所有的,也很容易藏匿和丢失,一旦对方不承认,你无法举证也就拿她没有办法,最终只能吃哑巴亏。

所以对于实物财产,特别是贵重物品,一定要自己牢牢掌握在手里。

4、彩礼要在婚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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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点很多人都会忽略。不少人认为,彩礼就是个人财产!殊不知,彩礼婚前收和婚后收,性质大不同。

婚前收到的嫁妆、彩礼,一般都会认为是女方婚前个人财产;但如果是婚后,被视作婚后收入的可能性更大,离婚时也只能当做共同财产分割。

另外也要注意,婚前彩礼不要和婚后财产混同,理由和上面第一点相同。

总之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最好界限分明,不要含含糊糊,否则很容易你的变成我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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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款在父母名下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存款在父母名下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

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具体的应包括: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二、离婚后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和时间

(一)双方协议离婚后反悔的,因为协议离婚民政局只作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仅仅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协议离婚的财产分割内容未得到国家公权利的认可,如果一方有异议或反悔的话,仍然享有诉权,可以向法院起诉。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对于离婚时应当分割没有正确分割的财产要求再次分割。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此情况下,诉讼时效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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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离婚时没有分割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

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

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给予补偿原则

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六)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